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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使城市成为人类聚居地的主要形式,同时使城市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建筑垃圾是城市建设和发展改造过程中产生的伴生物,是人类持续发展和对物质生活无止境的追求与有限的工程寿命及地理资源环境限制之间的必然产物,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必将凸显和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于过去对建筑垃圾治理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地普遍存在建筑垃圾底数不清、缺少专项规划、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这些导致当前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造成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挤占道田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城乡人居环境和城市安全运行、城市高质量发展,并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建筑垃圾处置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分类处置。同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在北京市等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提高源头减量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再一次提出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发布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省(直辖市)有17个、地级市188个,分别占全国的55%和56%。办法也逐步由运输管理转变成全面治理和推动资源化利用。31%的地区已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在试点工作的推动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问题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且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不少城市已取得初步成果。但是,各城市仍需继续提高认识,全面解决好建筑垃圾问题。
正确认识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按照国家标准分类,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5种。建筑垃圾的产生具有阶段性、集中性、地域性、突发性强等特点,同时具有一定危害:一是大量侵占土地。按自然堆积高5米计算,1万吨建筑垃圾占地2亩。二是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破坏生态平衡。三是增加城市管理和建设成本。四是影响城市形象,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
建筑垃圾同时具有资源属性:一是95%以上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可以回用或再生使用。用建筑垃圾可以生产再生骨料直接使用,还可以制成各种再生制品,大量用于建筑材料、道路材料、水体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二是在水泥制造过程中排放的25%~50%二氧化碳,可被废混凝土的资源化利用过程重新吸收。与堆放或填埋方式相比,可减少50%一氧化二氮、30%二氧化硫和氮化物、28%一氧化碳和10%二氧化碳排放。
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我们现有的工程,无论寿命长短,迟早都会变成建筑垃圾。正常情况下,北京每年会产生4000万吨建筑垃圾,但随着城市品质提升,近两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均达到了1亿吨以上,2018年达到1.92亿吨。从2013年至今,深圳每年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均为1亿立方米,预测到2035年每年仍要保持同样的产生量。2017年,35个试点城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为11.7亿吨,据此可推算出全国建筑垃圾产生量在35亿吨以上。今后,我国的城镇化率还要提高20%,大量的建筑垃圾也会随之产生。如何解决这些建筑垃圾问题,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建筑垃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才能避免、减少因建筑垃圾的产生而造成的危害,延长城市建设和运行周期。同时,建筑垃圾治理问题必须从城市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去解决。一是要做好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配套的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做好整个城市的“大土方平衡”,把被动处理改为主动设计。二是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环节,涉及城管、建设、规划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才能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与绿色建筑的关系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建筑垃圾产生数量的多少、能否循环利用与减少最终填埋量,应是考核绿色建筑的重要指标。治理建筑垃圾,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对建筑或建设工程来说,最有效的减量是在源头,首先是设计阶段,其次是施工阶段。实际上,就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无论是在设计阶段还是在施工阶段,做到源头减量和控制还是有很多办法的。例如,结构支撑体与填充体分离,结构不仅耐久还要可修复和局部更换,用BIM技术实现建筑垃圾设计减量等。施工时要精心做好二次优化设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施工消耗品,以永久代临时,现场利用可使用的材料等。建筑材料要耐久和可循环使用,要考虑形成建筑垃圾后的处理方案,不要为解决一时的问题造成长久危害。
与产生者的关系
目前,建筑垃圾“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一直没有落实。建筑工程产品报废的特殊性(长时间性、综合性)使产生者负责制的落实变得非常困难。各方产生者,包括建筑商和建材生产商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只有建筑垃圾的清运费而没有处置费,导致建筑垃圾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推行困难。由于现在拆除的建筑普遍是砖混结构的,其建筑垃圾处理还相对容易,待到各种新型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时,处理起来要复杂得多。建筑垃圾处理实际是解决各种建材废物回收处置的集中体现。只有从认识和源头上解决产生者负责(付费)问题,才能使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有减量和再利用的压力和积极性。此外,还可以严把最终填埋关,把可填埋的建筑垃圾收费额与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填埋收费额大幅拉开,改变目前简单一律与常年不变的收费标准,以此来倒逼源头减量与再利用。
与生活垃圾的关系
建筑垃圾的数量是生活垃圾的10倍以上,无论是在产生方式、种类、成分还是在收集、运输、处置、再利用及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与生活垃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但由于历史原因,建筑垃圾目前在法律、行政管理中却划归在生活垃圾范畴,但实际对生活垃圾的一些政策和管理却不涉及建筑垃圾,使建筑垃圾成了“黑户”。比如,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建筑垃圾就享受不到。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税收减免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只有“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而同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却无法享受此政策。目前正在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退税比例为70%的政策,在一些城市执行中也不包含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处理后产生的焚烧物要按一般工业废物高额收费。
因此,尽早在法律、管理体系中做好建筑垃圾治理的顶层设计,是解决建筑垃圾治理问题的关键。
与垃圾分类的关系
相对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分类更容易控制和实现,特别是在建筑垃圾处理行业起步阶段,打好分类基础,能大幅降低后期处理成本、提高再生利用的产品质量。
首先,分类要结合建筑垃圾性质、处理工艺、再利用方向、储运条件和成本等综合考虑。建筑渣土应单为一大类,因为其具有量大、一般场地储存条件少、需及时清运等特点。但由于我国各地工程基础地质情况有所不同,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小类,如分为原状土、砂石、杂填土等,可以以运输车为分类单元进行控制,分别运往不同的处置场所。建筑泥浆也可单独分为一大类,但在小类上可以分为施工泥浆和盾构土泥浆两类。工程垃圾、小规模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也可以成为一大类,再按其成分分成金属、木材及废混凝土、砖瓦无机类等小类,以专用建筑垃圾收运箱为分类单元。大规模拆除垃圾为另一大类,以运输车为分类单元,按上述成分分类。所有建筑垃圾能在产生现场分类的尽可能在现场随时分好。有条件时,分类前要特别注意先分出危险废弃物(拆除垃圾中受污染的土、建筑材料及石棉制品等,装修垃圾中的胶、漆容器等)进行单独储放,切不可将其视为建筑垃圾。
与宣传普及的关系
虽然,我国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但由于我国的建筑垃圾量大、参与人多等,短短一年多时间,仅在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区)中建成投产和正在建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就达280个左右,处理能力达2.4亿吨/年;建设消纳场508个,消纳能力82070万立方米(12.3亿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规模、应用技术在很多方面已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但在宣传和普及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中,就没有建筑垃圾。近期出台的某市建筑垃圾管理意见中,把最不适合填埋的石膏板列为填埋的范畴。还有不少地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就是为完成填埋任务指标而采用的最原始的填埋方式,这样会造成后期的利用困难、成本加大及环境污染。实际上,填埋场建设应结合场地后期用途,从填埋场建设之初就做好未来的利用规划与设计,与规划自然资源、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协商沟通,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这样看起来好像是在放慢进度、加大投入,但最终能取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填埋场建设应与资源化利用项目相结合,相辅相成。此外,社会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存有疑虑和拒绝使用等现象普遍,这些都需要广泛宣传、示范教育和一定的强制力。当然,也需要资源化企业的自律和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再生产品的质量。(本文作者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建筑大学教授)